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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大力发展怀柔区影视文化产业,推动中国(怀柔)影视产业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入驻中国(怀柔)影视产业示范区的龙头影视项目和产业链中投资制片、后期制作、交易发行、院线总部等核心环节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其它文创重点项目。落户影视示范区以外的影视产业及文创重点项目、企业,经认定可参照执行。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二)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三)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四)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五)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
(六)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及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孵化创业补贴
对入驻影视示范区产业孵化平台的企业,自起租之日起,给予不超过400平方米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支持,其中第一年补贴100%,第二年补贴60%,第三年补贴40%,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孵化创业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2.合法房产证明、租赁协议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统计登记均在怀柔区)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盘活资源补贴
对于以购建、建改及租赁等方式利用影视示范区内闲置低效资源发展影视产业及文创重点项目的,且项目总投资满足以下标准,经认定后给予投资方一定资金补贴。
1.购建补贴。项目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根据项目定位、投资评估等情况,按收购完成、竣工、设备填充及运营不同阶段,给予投资方不高于总投资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盘活资源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发改(经信)、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
(4)项目投资明细、财务支出凭证和相关票据;
(5)资产交易相关文件及财务支出凭证、票据;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统计登记均在怀柔区)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建改补贴。项目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根据项目定位、投资评估等情况,按竣工、设备填充及运营不同阶段,给予投资方不高于总投资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盘活资源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发改(经信)、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
(4)项目投资明细、财务支出凭证和相关票据;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统计登记均在怀柔区)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租赁补贴。项目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根据项目定位、投资评估等情况,在项目运营后,给予投资方每年不高于50%的租金补贴,补贴年限5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盘活资源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发改(经信)、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
(4)项目投资明细、财务支出凭证和相关票据;
(5)租赁协议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统计登记均在怀柔区)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重大项目补贴
对符合影视示范区发展方向,且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的影视产业及文创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项目定位、投资评估等情况,按奠基、竣工、设备填充及运营不同阶段给予不高于总投资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重大项目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发改(经信)、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
(4)项目投资明细、财务支出凭证和相关票据;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统计登记均在怀柔区)和完税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文促中心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文促中心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文促中心。
(三)区文促中心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文促中心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孵化创业补贴和盘活资产租赁补贴采取年度申报制度,项目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条件逐年申请,支持金额按照政策规定年限比例给予核定。盘活资产购建、改建补贴和重大项目补贴支持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项目推进阶段分期给予兑现,由项目申报主体根据规定阶段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区文促中心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兑现专项支持资金。
(五)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五、资金监督与管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文促中心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文促中心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怀柔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支持资金
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加速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怀柔科学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2.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3.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4.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5.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
6.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及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申报具体要求
1.孵化器(加速器)申报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意识;
(3)具备聚集科技资源的能力,与高校院所或企业等机构在科技条件资源方面建立密切合作关系;
(4)拥有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
(5)有优化的收入结构,物业租金和管理等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
(6)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
(7)正在孵化科技企业达到20家(含)以上,建立落实在孵企业毕业和淘汰机制,在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8)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并至少连续2年按要求向区科委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2.在孵企业申报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场地内;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够按要求向孵化机构上报统计报表;
(3)企业有稳定的技术和经营团队,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或管理人员;
(4)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3.众创空间申报要求:
(1)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2)紧密对接实体经济;
(3)具备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等主要功能;
(4)具有低成本服务、便利化条件、全要素融合、开放式平台等主要特征;
(5)面向大众创新创业者开放工作空间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并至少连续2年按要求向区科委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服务模式比较成熟,亮点突出,特色鲜明;
(7)聚集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激发科技创新创业活力的成果显著。
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申报要求: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2)当年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
(3)取得科研成果必须是在怀柔进行转化和实现产业化的企业;
(4)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
(5)市场前景广阔,科研成果或产品能够迅速转化形成产业化规模;
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标准的企业:
①当年科技研发投入总额较大的企业;
②科研成果转化产值较高的企业;
③税收增幅较大的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支持:
①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
②知识产权涉嫌侵权或有争议的;
③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④三年内享受过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专项资金的企业。
(6)费用归集范围:
①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②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③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④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其它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二、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孵化器(加速器)投资补贴支持
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孵化器(加速器),给予其建设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孵化器(加速器)投资补贴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平台建设或资源整合方面的投入证明文件;
5.体现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融投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的服务案例、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及相关证明文件;
6.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名录及其学历证书复印件;
7.孵化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申报时保有五年以上使用期限;孵化器(加速器)的孵化场地需与注册地一致;
8.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楼层、房间号、房间面积;
9.在孵企业名录;
10.毕业企业名录。
(二)在孵企业租金补贴支持
对符合准入标准、进入孵化器(加速器)进行孵化或加速培育的在孵企业,按不高于200平方米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第一年给予100%补贴,第二年给予60%补贴,第三年给予40%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孵化器(加速器)运营时间不满2年,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规划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其在孵企业可以享受租金补贴支持。孵化器(加速器)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达不到准入标准的年度,其在孵企业不享受当年租金补贴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由孵化机构统一进行申报):
1.怀柔区在孵企业租金补贴申报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及产品介绍(一页A4纸);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如获得科技部、地方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支持的证明,或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证明;
6.通过孵化机构服务成功融资或获得孵化机构投资的证明材料,如协议、银行对账单等;
7.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合同及使用场地租金的付款证明文件。
(三)众创空间运营资金补贴支持
对符合准入标准的众创空间,且服务的项目中至少有一个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项目在怀产业化,或者至少有3个项目进入在怀孵化器(加速器),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资金补贴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众创空间运营资金补贴申报书;
2.众创空间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发起者和运营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3.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名录及其从业经历介绍、学历证书复印件;
4.主要特色服务模式、成果介绍及相关证明文件;
5.体现特色专业服务能力的案例、上年度服务创业项目数量及相关证明文件;
6.上年度收入、支出情况及证明文件;
7.开放工作空间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开放工作空间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开放工作空间场地需与注册地一致。
(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资金支持
按照企业研发实际投入金额的10%择优给予支持,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办完“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它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经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0.区环保局出具的环保评估意见(根据项目需要提供);
11.其它材料,如专利证书、科技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等其它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科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科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科委。
(三)区科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科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四、资金监督与管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科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科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怀柔区促进会议会展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
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怀柔区会展经济发展,引进更多更好的会展活动,不断提升会展业规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着力打造国际交往新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2.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3.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4.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5.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6.会议会展项目需在怀柔区内举办(各级政府主办的各类会议、场地提供方所属系统的内部会议等原则上不在奖励范围内);
7.项目申报单位为会展项目的主办机构、承办机构或场地提供方。如联合申请,需确定一个主申请人。
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申报具体要求
1.国际会议申报要求:
(1)在怀柔区至少住宿两晚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国际会议活动;
(2)参会人员来自3个(含)国家以上;
(3)参会外宾人数不低于50人;
(4)住宿人数为200人(含)以上(为单日住宿的实际人数);
(5)最低消费额100万元;
(6)20家(含)市级以上媒体报道。
2.国内会议申报要求:
(1)在怀柔区内至少住宿两晚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国内会议活动;
(2)住宿人数为200人(含)以上(为单日住宿的实际人数);
(3)最低消费额30万元;
(4)10家市级以上媒体报道。
“在怀柔实际消费金额”指在怀住宿、餐饮和会展场地、设施的租用等因会议需求直接发生费用的总计。同一个项目每年度只能由一个申报单位进行一次申报。
二、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品牌会展活动
1.国内会议支持:给予在怀实际消费金额1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于每个场地提供方举办的会议活动且在怀消费金额不高于100万元的,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5个。
2.国际会议支持:给予在怀实际消费金额12%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连续性会展项目支持:对于连续3届在怀举办且次届的实际消费水平不低于前一届的会展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次届支持金额比例比前一届递增20%,对同一个会展项目支持不超过3届。
4.国际认证会展项目奖励:对于取得国际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会议和展览项目,除以上资金支持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重大品牌会展活动奖励:对于在怀举办的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品牌会议会展活动,由区商务委提请怀柔区会展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议定支持方式及额度。
申报材料:
(1)项目预申报表(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说明书(包括主办单位简介、合作单位情况、项目具体内容、上一届会展项目总结、项目说明PPT纸质版及电子版等内容);
(4)往届项目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5)国际协会组织认证相关材料;
(6)合作方委托申报书;
(7)其它相关文件。
(二)会展服务类企业奖励
对在怀注册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会展服务类企业(场馆除外),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和500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申报单位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4.其它相关文件。
(三)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支持
对新在怀注册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重大会展企业(机构),在怀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起租之日起,给予不超过500平方米每年不高于房租30%的补贴,连续补贴5年,累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申报单位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
4.其它相关文件。
三、项目审议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怀柔区会展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项目审议工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示范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以及会展项目涉及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负责项目初审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第一个月中下旬召开,由区商务委提供项目初审意见,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项目终审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件。
四、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品牌会展活动支持项目
1.品牌会展活动支持项目申报原则上为每季度预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一周,特别重大项目可随时申报。
2.通过联席会议审定的支持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申报企业需提请区商务委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并现场填写验收单。项目完成后上报区商务委申请专项资金,资金拨付为每半年一次。
3.企业提供申请拨付资金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现场验收单;
(3)相关证明材料:会议议程、签到表、国际会议需提供参会人员护照与出入境签证、电子机票确认单、实际在怀发生费用发票、参会媒体签到表及报道材料等的复印件,活动报告书与活动现场照片等相关材料。
区商务委于当年4月15日与10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补贴项目进行复审(主要复审在怀发生费用的真实性)。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商务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兑现专项支持资金。
(二)会展服务类企业及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支持项目
1.区商务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商务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2.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商务委。
3.区商务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商务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4.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五、资金监督与管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商务委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怀柔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
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区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二)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三)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四)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五)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
(六)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七)列入怀柔区旅游“十三五”专项规划中的各类项目及支持发展的产业、业态,或经区政府研究确认的相关项目。
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投资补贴支持
1.休闲娱乐度假项目投资补贴
对新建综合性高端休闲娱乐度假项目或3A(含)以上标准的旅游景区,且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含)的,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于A级以上景区提级改造,且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含),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住宿业单位提级改造,且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含),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投资补贴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书;
(2)企业或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统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投资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材料。
2.新型旅游项目投资补贴
对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养生康复、文化旅游、房车营地等新型旅游业态项目,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成立乡村旅游合作社或引进酒店管理公司开发乡村酒店项目,且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乡村旅游开发项目,给予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投资补贴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书;
(2)企业或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统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投资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材料。
(二)大型旅游企业落户奖励
鼓励国内外知名的大型旅游企业(含旅行社等)在怀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对注册在怀且经营达到1年以上的大型旅游企业或分支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或1亿元(含)以上的,当年给予企业不高于50万元或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大型旅游企业落户奖励申请书;
2.企业或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统计登记证复印件;
3.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材料。
(三)旅游景区升级达标奖励
对被新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被新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被新评为国家5A级景区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旅游景区升级达标奖励申请书;
2.旅游景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统计登记证复印件;
3.旅游景区等级证书复印件;
4.其它相关材料。
(四)旅游商品开发销售支持
1.旅游商品开发投资补贴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具有怀柔元素的旅游商品,对当年参加“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大赛的旅游商品,按照获得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大赛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4)其它相关材料。
2.旅游商品销售补贴
对上一年度在“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获奖作品且在怀柔旅游商品店进行销售的,年销售额达到50万(含)以上,给予销售额3%的资金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旅游商品销售项目扶持申请书;
(2)旅游商品销售额度汇总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年销售营业收入资金证明、记账凭证及发票(加盖公章、单位财务印章);
(5)年度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财务印章);
(6)旅游商品在旅游商品店销售记录证明(发票);
(7)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8)其它相关材料。
(五)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奖励
对被市、区两级旅游管理部门评定为星级乡村旅游村,项目投资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旅游合作组织运行成效明显、实现智慧旅游等相关条件,并由旅游合作组织或交给有经验企业进行运营的,按照每年不多于8个村给予其运营机构,每个机构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项目申报要求:对于经区旅游委确定且符合以下部分建设内容的乡村旅游提质升级项目,可申请资金支持(已建成项目或利用其它区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除外)。
1.环境景观提升。加强村内环境布置和景观打造,开展绿化美化、墙面粉饰等,打造特色旅游景观,加强乡村民俗文化氛围打造,体现浓郁的民俗风情,为游客提供良好的旅游环境,本项奖励不超过40万元。
2.游客服务设施提升。围绕乡村旅游发展,开展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等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本项奖励不超过40万元。
3.发展规划提升。制定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确定乡村旅游发展的总体思路,提出乡村旅游发展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划落实相关建设内容,本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乡村合作组织提升。村内成立乡村旅游合作社组织,做好日常检查、人员培训、统一采购等运营管理,同时入社户数不低于20户且占全村经营户总数的80%以上,本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
5.客用物品提升。提高经营者接待水平,保持客用物品干净整洁,实现床上用品统一洗涤,本项奖励不超过20万元。
6.智慧旅游提升。加强民俗户网络宣传力度,能通过多种促销及宣传方式提升自身知名度,实现乡村旅游接待网上营销、免费无线网络覆盖、在线预订等功能,本项奖励不超过10万元。
7.文旅活动提升。组织开展民俗活动,增加农游结合项目,提高游客参与性,本项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奖励申请相关材料(包括镇乡推荐函、村级资金申请表、合同材料等);
2.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额、实施进度安排等);
3.项目投资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材料。
三、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旅游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旅游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旅游委。
(三)区旅游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旅游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四、资金监督与管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旅游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旅游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怀柔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支持资金
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大力吸引培育总部企业在怀发展,全力打造总部经济发展新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2.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3.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4.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5.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
6.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及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具体申报要求
本实施细则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企业组织,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跨地区或跨境经营,且在京外至少拥有1个分(子)公司;
3.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
(2)资产合计和年营业收入均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
(3)区总部企业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确定的其它符合怀柔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总部企业。
二、总部企业类型界定
按照总部企业管理或服务的区域不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分为地区总部、亚太区总部、全球总部三种,其它总部企业可分为区域总部、全国总部两种。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外国跨国公司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区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跨国公司亚太区总部:在怀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亚太地区唯一总机构。
3.跨国公司全球总部:在怀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对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企业或某一类型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
4.区域总部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总部企业基本条件的要求,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区域内唯一总机构。
5.全国总部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总部企业基本条件的要求,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球唯一总机构。
三、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一)建立区总部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简称“联席会议”)。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科委、区旅游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投资促进局、区文促中心、工商分局、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承担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统筹解决全区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策、服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总部企业由总部企业联席会议认定,企业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材料后,经联席会议做出准予或不予认定的确定,对于准予认定的企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总部企业确认函,总部企业确认函有效期为一年。经联席会议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享受本区总部企业有关资金扶持政策。
(三)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含分(子)公司设立情况、上年度纳税情况等内容,需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缴纳税款的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复印件及证明实收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认定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还需提供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6.其它必要证明材料。
四、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落实市级政策区级配套资金
对新引进的纳入北京市总部企业统计范畴且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金融总部企业除外)、纳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按照《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总部字〔2016〕3号)、《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总部字〔2016〕4号)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关配套资金奖励和补助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二)新入驻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对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总部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支付。对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大型央企地区总部、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地区总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承担总部企业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经区总部企业联席会议认定出具的总部企业确认函;
3.总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4.总部企业依法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及证明实收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证明文件;
6.入选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大型央企地区总部、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地区总部的情况说明;
7.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还需提供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贴
在执行北京市加快总部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新在怀注册或迁入本区,且在1个年度内实现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对自用办公面积原则上可享受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支持,补贴分5年,每年按20%的比例支付。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市级政策执行。
申报材料要求:
1.承担总部企业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奖励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经区总部企业联席会议认定出具的总部企业确认函;
3.总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4.总部企业依法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及证明实收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证明文件;
6.自建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7.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还需提供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轻资产总部企业奖。
对新注册设立的资产不足1亿元的轻资产企业(科技创新型准总部企业除外,)对区级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享受《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怀政发〔2013〕3号)中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政策财政奖励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按照《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怀政发〔2013〕3号)文件提供相关材料。
五、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商务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商务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市级政策区级配套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按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商务委。市级政策区级配套资金的申报时间按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区商务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商务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六、资金监督与管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商务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怀柔区促进金融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
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怀柔区金融业发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方向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类金融企业。
(二)下列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委视其规模和影响力,提请区政府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符合《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并做出积极贡献的其它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及金融组织,如:证券公司的直投及另类投资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私募基金管理类、资产管理类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二)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三)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四)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五)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七)无不良记录或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发生。
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高管人员激励
对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40%予以奖励。本条所称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金融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或实际履行相当职务、并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人员,监管部门对任职资格有规定的,需符合任职资格规定并获得相关许可性文件。
申报材料要求:
1.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拟申请奖励的高管人员名单、职务、任职时间及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
2.拟申请奖励的高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
5.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申请人所在金融企业的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所有证明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个人资料需个人签名,并承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追加一次性资金补助
在执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的基础上,对注册后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形成区财政贡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机构,追加一次性补助资金200万元。本条所称注册后第一个纳税年度是指自企业办理工商执照月份起,顺延12个月。
申报材料要求:
1.追加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纳税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购买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金融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从起租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支持,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租赁合同应真实反映周边同类物业市场价格。金融企业不能重复享受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支持。
申请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申报材料要求:
(1)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
(4)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自用承诺书。
2.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申报材料要求:
(1)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4)所购置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5)由国土部门颁发的、所购置房屋的房产证;
(6)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自用承诺书。
租用购置办公用房补贴所有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对影响带动作用突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由区发展改革委视其规模和影响力,提请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其进行奖励。
四、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发展改革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发展改革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发展改革委。
(三)区发展改革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当年对企业各项资金支持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60%。
五、资金监督与管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怀柔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
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吸引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鼓励区内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方向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商品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具体包括: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实现网上交易、在线或移动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电子商务企业。
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加入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的企业和自建或共建电子商务渠道的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数字认证、云计算、数据服务、营销推广、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支付等服务的专业服务商。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二)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三)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四)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五)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
(六)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支持新引进电子商务企业
对新迁入怀的国内外知名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O2O(在线离线/线上到线下)等领域电子商务企业结算中心或具有结算功能的企业总部,年网上零售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享受资金奖励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是经当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定的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或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
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支持新引进电子商务企业购房租房
对新迁入怀年网上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从起租之日起,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连续5年的租金补贴支持,每年补贴不高于30%,累计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购房租房合同复印件。
(三)支持新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鼓励区内优质企业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开展商品批发、零售经营活动,成立电子商务子公司,促进“互联网+”一二三产业融合。当年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网上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网上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支持电子商务进社区(农村)
对搭建社区(农村)电子商务便民平台,且开设搭载平台体验、订货、配送、服务等功能,同时通过验收的线下连锁便民服务站点的企业,每建设一家连锁便民服务站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
便民服务站点标准:
(1)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为居民提供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的同时,搭载代收代缴、快递收寄、信息查询发布等便民服务功能。同时,农村便民服务站要帮助村民代售农(副、特)产品。
(2)单个企业在怀柔区至少拥有5家自营便民服务站点。
(3)原则上每个社区及行政村只扶持一家便民服务站点,日期以站点通过评审验收时间节点为准。
(4)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悬挂统一标识,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服务站的实际使用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
(5)配备必需的网络软硬件设施,能够连接到电子商务便民平台。至少配备1名及以上工作人员,且参加过相应培训,能够熟练操作平台上的各项服务功能。
(6)服务站售卖的商品必须由搭建电子商务便民平台的主体企业统一配送。
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鼓励区内企业开设线下跨境电商体验店,按其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投资奖励范围包括门店设施装修、配备经营设备等。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提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发生费用明细;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商务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商务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商务委。
(三)区商务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商务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五、资金监督与管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商务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怀柔区促进纳米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
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了推进纳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国家纳米产业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方向
2012年7月1日以后入驻北京纳米科技产业园的基于纳米技术的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纳米科技企业,以及新引进的创新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2.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3.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4.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5.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
6.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及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申报具体要求
投资项目属于基于纳米技术的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并在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三、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股权投资资金
1.股权投资资金应用于纳米企业在北京纳米科技产业园内购买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再生产和技术革新等,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2.股权投资资金由区政府授权的股权投资机构代持,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纳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按照“政府出资、市场运作、重在激励、及时退出”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体现区政府政策引导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区政府授权的股权投资机构不派人员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仅以自身名义代区政府持有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
3.区政府授权的股权投资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被投资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双方应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4.股权投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5.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不超过参股企业注册实收资本的30%,累计投资不超过500万元。
6.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被投资企业,区政府授权的股权投资机构应启动投资资金退出程序:
(1)单位面积纳税金额达到60万元/亩的;
(2)股东会表决通过不再需要股权投资资金的;
(3)投资期已超过3年的。
7.股权投资资金所得分红、股权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退出时所得的本金和收益以及其它收益,均重新纳入股权投资资金循环使用。
8.股权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原始股东。转让价格为投资本金及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9.申报材料要求:
(1)股权投资资金支持申请表(加盖公章);
(2)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3)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证明文件及竞买保证金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其它需要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发展支持资金
1.房屋租金补贴。对入驻北京纳米科技产业园的纳米企业及属于“高精尖”产业,创新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择优支持。在园区内租赁厂房的,按园区内平均标准租金给予3年补贴,第一年给予50%补贴,第二年给予30%补贴,第三年给予20%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在园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企业不高于200平方米连续3年的房屋租赁补贴,第一年给予100%补贴,第二年给予60%补贴,第三年给予40%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贷款贴息支持。对入驻北京纳米科技产业园的纳米企业建立生产基地,并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且资金已到位的,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原则不超过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总额的60%,贴息期不超过3年,累计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3.设备补贴支持。对入驻北京纳米科技产业园并承诺取得研发成果后在怀柔区进行成果转化的初创型纳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择优给予设备投资的30%一次性补贴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发展支持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贷款、担保和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4)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企业按规定发放职工工资和上缴社会保险证明;
(5)企业占用土地、租赁厂房协议的复印件等;
(6)其它需要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科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科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科委。
(三)区科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科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五、资金监督与管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科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科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怀柔区企业提质增效专项支持资金
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速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2.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
3.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4.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5.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6.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及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申报具体要求
1.申报技改升级项目的企业须在怀柔区生产经营,在实施项目前需向区经济信息化委报技改投资计划备案,每月报投资进度。
2.申报上市融资项目的企业须无不良记录或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发生。
二、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技改升级支持
对符合怀柔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工业技改升级项目给予投资补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支持,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不包括土地及地上物购置费)的“高精尖”制造业项目可参照本条执行。
申报材料要求:
1.《技改升级投资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分析;
3.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当期财务报表复印件;
5.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6.投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其它需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报技改项目的企业,需向区经济信息化委上报当年月度投资统计表。
(二)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本条支持内容按照企业立项审批权限分别向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和区经济信息化委申报。
1.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奖励
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奖励;企业成功在主板(含中小板)上市,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奖励,企业成功在创业板上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奖励。
(1)申请上市辅导期补助申报材料要求:
①《怀柔区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所签订辅导协议的复印件;
④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复印件;
⑤证监会出具的上市受理相关文件。
(2)申请已上市补助申报材料要求:
①《怀柔区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交易所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批文。
2.境外上市和挂牌奖励
企业在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给予一次性400万元补助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境外市场公开发行的批文。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60万元,对于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企业,追加一次性补助奖励40万元。
(1)挂牌奖励申报材料要求:
①《怀柔区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关于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2)追加奖励申报材料要求:
在挂牌奖励申报材料基础上,提供纳入创新层证明资料。
4.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
对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奖励。
挂牌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企业上市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财务股份协议复印件;
(4)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关确认材料。
企业应于完成辅导、上市、挂牌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同放弃。企业向上一级市场转板,补助奖励金额实行差额补贴。享受财政资金奖励企业,如10年内迁出本区,应退还所享受的奖励资金。
(三)企业参与标准制订支持
对参与制订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发布、或经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正在执行的国际标准项目,给予企业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参与制订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的正在执行的国家标准项目,给予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参与制订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的正在执行的行业标准项目,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参与标准制订支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参与标准制订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需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商标战略和品牌建设支持
本区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当年获得市级著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本区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商标战略和品牌建设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表》;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有效期内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5.其它需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
被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级工程实验室的企业,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通过相关认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其它需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工游融合支持
对于开展工业游的企业,新增设施、设备投入不低于200万元的,经认定给予其投资总额1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建立产品展示销售中心的,且展示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企业,经认定给予其不高于50万元的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企业工游融合项目支持资金申请表》;
2.项目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设施、设备投资发票复印件;
5.展示销售中心平面图及现场图片;
6.其它需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经济信息化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申报享受上市融资支持的企业按照上述要求报送区发展改革委。
(三)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四、资金监督与管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企业,区财政有权要求企业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怀柔区新引进农业龙头企业专项支持资金
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带动农业产业优化升级, 实现农民就业增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方向
利用现有闲置的养殖设施资源,发展现代畜牧、水产高端种业企业。利用现有耕地资源,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现代高效密植果园和设施蔬菜生产的果菜生产企业,以及休闲、籽种企业等。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2.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3.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4.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5.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
6.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不能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申报具体要求
1.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与农民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对农民增收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有订单生产形式,具有比较稳定的价格收购机制;让利于农民,使农民获得稳定的利益回报,企业、农民和村集体形成利益共同体。
2.企业成长性较好,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或占有较大市场份额;能够带动和引领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升级换代,加快现代化生产。
3.企业新增用工以本市农村劳动力为主。本区劳动力占全部用工的比例在60%以上。
三、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自主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对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所在地镇乡政府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原件;
5.所在地镇乡政府出具的企业吸纳本区农村劳动力的证明原件;
6.设施农业用地项目需提交确认的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
7.畜牧水产种业企业需提交区环保局出具的环保证明原件;
8.其它需提供的企业证明材料。
四、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农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农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农委。
(三)区农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农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五、资金监督与管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农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若存在违法违规建设、利用和非正常闲置等问题,已发放的支持资金全部追回。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农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怀柔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
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了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2.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
3.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4.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5.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
6.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僵尸企业、经营不善企业及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能享受该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申报具体要求
1.申报平台建设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须在怀柔区生产经营; 
(2)平台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3)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2.申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须在怀柔区生产经营;
(2)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3)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配套服务能力投资不得低于10%;未新增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装修和水、电、气等设施投资不得高于50%;
(4)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
3.申报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企业须在怀柔区生产经营;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4)以传统方式融资申请资金支持的,须符合本区重点鼓励产业发展方向;
(5)与金融服务机构正式签订承销协议、募集说明书、信托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正式合同文本,且资金已实际到位。
4.申报担保费奖励资金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具备相关融资担保资质;
(2)为本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规模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且年度内对区内企业月平均担保贷款余额不低于2亿元;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5.申报互助融资支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2)金融机构具备相应的金融产品和开展相关业务的能力。
二、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
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
对符合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认定条件、运营良好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项目单位建设投资(含硬件、软件)总额的20%给予支持,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平台被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后,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追加支持,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后,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追加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
(2)《怀柔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在年检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  
(6)《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7)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2.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
对符合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申报条件的,且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按照当年项目单位为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而进行的信息化建设和改造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认定为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后,给予20万元的追加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
(2)《怀柔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环境建设项目支出明细表》;
(3)《怀柔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服务环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
(4)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资料,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固定资产投资登记表、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②申请服务环境建设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已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③已投入资金支付凭证;
④购置设备清单;
⑤《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⑥其它要求的材料。
(二)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1.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国家金融管理政策以创新方式进行融资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为项目当年直接融资额的3%,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融资过程中有担保公司参与的,再给予直接融资额1%的担保费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以传统方式进行融资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标准为项目当年新增融资额的2.5%,最高不超过25万元。创新融资包含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新型融资模式,目前征集项目以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为主,以后根据市场的调整相对增减创新融资产品。创新融资项目申请贴息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年。
申报材料要求:
(1)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的企业申请创新融资资金支持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怀柔区中小企业集合****融资贴息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它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
④参与发行集合票据的,提供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复印件;发行集合信托的,提供信托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资金到位凭证(如银行出具的收账通知、客户回单、资金汇划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复印件;
⑥企业简介;
⑦融资到位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和申请贴息当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⑧还本付息凭证(续贴息项目提供);
⑨《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2)办理融资租赁项目的企业申请创新融资资金支持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怀柔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贴息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它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
④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⑤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的或虽以直接租赁方式开展但融资租赁公司委托企业采购融资标的物的,提供资金到位凭证;以直接租赁方式开展但融资租赁公司直接采购融资标的物的,提供相关发票或向融资租赁公司索取加盖融资租赁公司公章的发票;
⑥企业简介;
⑦融资到位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和申请贴息当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⑧还本付息凭证(续贴息项目提供);
⑨《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3)办理私募债项目的企业申请创新融资资金支持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中小企业私募债贴息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它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
④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说明书、证交所出具的《接受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⑤ 融资资金到位凭证(如银行出具的收账通知、客户回单、资金汇划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复印件和承销费发票复印件;
⑥企业简介;
⑦融资到位前一年度审计报告和申请贴息当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⑧还本付息凭证(续贴息项目提供);
⑨《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4)以传统方式融资的中小微企业申请融资贴息支持的,须符合我区重点鼓励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怀柔区中小企业传统方式融资贴息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等其它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
④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与金融机构贷款的月平均额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借款合同、入账凭证、还款凭证;已经实际付息的,提供付息证明,如利息计算清单、银行出具的付款、转账回单等);
⑤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申请贴息当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⑥企业简介;
⑦《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2.互助融资支持
对采用互助基金方式或共同投入保证金方式融资的,按不高于基金或保证金规模的10%投入引导,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由区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互助基金管理相关要求或特定的金融服务业务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进一步推动和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3.担保费奖励支持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本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规模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且年度内对区内企业月平均担保贷款余额不低于2亿元,给予不高于6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怀柔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费奖励申请表》;
(2)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担保业务汇总表(包括上一年底在保金额、当年新增、解保及在保金额)及明细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业务类别、每笔担保业务合同的主债权人、债务人、担保金额及每笔担保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5)资金申请报告;
(6)《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三、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经济信息化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经济信息化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
(三)区经济信息化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四、资金监督与管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怀柔区调整疏解专项支持资金实施细则
依据《怀柔区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怀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促进作用,深入推进低端制造业退出或转移,加速盘活现有闲置资源,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在怀设立或建设实施的企业(项目)或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怀柔区功能定位;
2.符合国家、北京市、怀柔区产业政策要求;
3.项目实施符合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城规划;
4.符合怀柔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相关指标要求;
5.在怀柔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等手续;
6.新引进项目符合怀柔区项目准入标准;
已列入怀柔区退出转移企业名录的企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申报享受该专项资金中退出转移奖励。
(二)申报具体要求
1.申报调整疏解专项,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须在怀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已完成主要设备拆除,已无生产能力,并承诺在怀柔行政区内不再恢复生产;
(3)已完成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
(4)已完成职工分流安置等工作。
2.盘活闲置低效资源专项,需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须在怀生产经营;
(2)闲置资源盘活后,可以进行申报奖励;
(3)企业实施项目前需向区经济信息化委报项目投资计划备案,每月报投资进度。
二、支持方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为推进不符合本区功能定位的低端制造业退出或转移,加大闲置低效资源盘活力度,给予以下方式资金支持,以加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一)退出转移奖励
对不符合本区功能定位的低端制造业企业,主动退出或转移出本区,且符合区经济信息化委制定的退出或转移考评标准,经认定给予以下方式资金支持:
1.退出奖励
(1)奖励标准
依据企业调整退出后所减少的能源消费量和污染减排量两类指标,综合确定给予人民币50-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奖励指标的确定
以企业近两年任一年度的数据为核算基数。
①耗能量(Es):经过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每年的能源消费总量(标准煤)。
②污染减排量(Pr):经过区环保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退出后直接减少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废水和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COD、氨氮等。
以上分项中,如任一项数据未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则该项按0分计算。
(3)分值核算
各奖励指标按照如下标准确定分值(指标低于最低分值按0分计):
指标分值 1 2 3 4
年耗能量Es
(吨标准煤) 10<Es≤400 400<Es≤800 800<Es≤1200 Es>1200
污染
减排
Pr 年废水减排量Ws
(吨) 10<Ws≤500 500<Ws≤1000 1000<Ws≤2000 Ws>2000
污染物排量合计Gr(吨) 0.1≤Gr≤1 1<Gr≤3 3<Gr≤6 Gr>6
(污染物排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COD、氨氮6项污染物排放量总和。)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可适当调整其奖励额度。
退出企业综合得分(Score,简称S)为各奖励指标分值之和,即:S=Es+Pr
根据企业综合得分S,按如下标准确定企业退出奖励额度E:
企业得分S 1<S≤3 3<S≤6 6<S≤9 9<S≤12
奖励额度(万元) 50 100 200 300
申报材料要求:
①《退出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的,应提供注销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③企业生产所用的设备拆除前后对比照片;
④《永不恢复生产承诺书》;
⑤由区人保部门开具的企业已完成职工安置等情况的证明;
⑥其它材料。
2.转移奖励
(1)奖励标准
依据转移企业年耗能量(E)、污染物排量(G)、占地面积(D)、用工人数(R)四项指标进行打分,综合确定给予人民币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四个档次之一的一次性奖励。
(2)奖励指标的确定
奖励指标以企业近两年平均数据为核算基数;耗能量(E):经过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每年的能源消费总量(标准煤);污染减排量(G):经过区环保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转移后直接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包括废水和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COD、氨氮等;占地以土地证面积为准;用工人数以人保部门审核确认为准。以上分项中,如任一项数据未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则该项按0计算。
(3)分值的核算
各奖励指标按照如下标准确定分值(指标低于最低分值按0计):
指标分值 1 2 3 4
年耗能量E
(吨标准煤) 10<E≤400 400<E≤800 800<E≤1200 E>1200
污染物排量合计G(吨) 0<G≤2 2<G≤4 4<G≤6 G>6
占地面积D (亩) 2<D≤6 6<D≤10 10<D≤20 D>20
用工人数R (人) 10<R≤50 50<R≤100 100<R≤150 R>150
(满分16分)
企业综合得分(Score,简称S)为各奖励指标分值之和,即:S=E+G+D+R
根据企业综合得分S,按如下标准确定企业奖励额度E:
企业得分S 1≤S≤4 4<S≤8 8<S≤12 12<S≤16
奖励额度(万元) 200 300 400 500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型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可适当调整其奖励额度。
申报材料要求:
①《转移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的,应提供注销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③转移承接地证明材料;
④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损益表;
⑤由区人保部门开具的企业职工人数及该企业已完成职工安置等情况的证明;
⑥其它材料。
(二)盘活闲置低效资源奖励
对盘活现有闲置低效资源发展符合本区功能定位及准入标准的项目,经认定后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1.出让方奖励
新上项目投产后,按照双方确认评估后交易价的5%,一次性给予出让方不高于300万元的奖励。对土地持有者以合作方式盘活闲置资源,在新上项目投产后,视其效益,给予其不高于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申报材料要求:
(1)《盘活闲置低效资源奖励项目资金申请表》;
(2)闲置资源相关证明材料;
(3)出让方、引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盘活引进项目可行性分析;
(5)盘活引进项目确认证明;
(6)出售、股权转让等方式盘活闲置资源协议;
(7)提供近三个月在怀柔区纳税证明;
(8)其它需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
2.出租方奖励
以出租方式将拥有使用权的企业厂区租赁给在本区注册且符合功能定位和项目准入标准的其它企业,在土地使用期内,对出租方给予连续5年(每年5%)的租金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要求:
(1)《盘活闲置低效资源奖励项目资金申请表》;
(2)闲置资源相关证明材料;
(3)引进项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盘活引进项目可行性分析;
(5)盘活引进项目确认证明;
(6)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盘活闲置资源协议;
(7)提供近三个月在怀柔区纳税证明;
(8)其它需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
3.投资方补贴
利用闲置资源新上项目,待项目投产后,根据项目类别,按照相关专项资金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土地及地上物购置费)补贴支持。
申报材料要求:
(1)《盘活闲置低效资源奖励项目资金申请表》;
(2)闲置资源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分析;
(5)盘活引进项目确认证明;
(6)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7)当期财务报表、投资清单、发票复印件;
(8)提供近三个月在怀柔区纳税证明;
(9)其它需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区经济信息化委于当年11月15日前对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均可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有关材料,上报区经济信息化委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二)项目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0日(雁栖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申请需经开发区管委会出示意见,镇乡所属企业申请需经镇乡政府出示意见),各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区经济信息化委。
(三)区经济信息化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项目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中介机构复审后提供审查报告及资金支持审查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报告与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商后,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送区政府审定通过后,于次年5月底前兑现专项支持资金。企业纳税属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支付;纳税属镇乡级财政收入范围的,支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支付。
(四)当年对企业单体项目的各项支持资金按其申报的单项最高额进行核定兑现,各专项资金政策内部单独条款对同一事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四、资金监督与管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要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及区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于享受购买或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支持的企业,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要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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