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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4〕32号),本市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为做好经费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本市申报获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市属流动站、工作站”),依据《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行办法》(京人社专家发〔2010〕238号)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青年英才。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旨在鼓励设站单位扩大博士后(青年英才)招收规模,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资助类别、用途和标准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分为招收资助、科研活动资助、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
第七条 招收资助用于资助市属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资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万元,资助时间为2年。
第八条科研活动资助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共设3类资助:
创新研发类(A类):受资助人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
学术交流类(B类):受资助人赴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其中,对于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对于在国(境)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最高为2万元。
出版专著类(C类):受资助人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益的著作。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
第九条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用于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过程中,聘请教授、专家指导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需支付的导师费,委托流动站代招博士后需向流动站支付的管理费,以及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设备、资料等需支付的相关费用。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招收资助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经费和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二)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或已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出站,且申请资助年有明确的招收计划。
(三)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从事的科研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招收国外留学博士进站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申请科研活动资助的博士后(青年英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
(二)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且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助于申请人进行高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提高学术技术水平。并且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科研活动资助:
(一)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本市其他人才培养经费资助。
(二)已获上年科研活动经费资助,但受资助项目尚未完成,或因故资助经费被部分或全部收回。
(三)在本期进站工作期内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申请过两次及以上资助均未获批准。
(四)将在六个月内(按申报截止日期计算)期满出站。
第十三条 申请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的创新实践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有3家以上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且均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在站从事研究工作。
(二)创新实践基地和所属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经费、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三)已获得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的,资助经费须已使用完毕。
第四章申报及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 资助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以文件通知的形式部署。
第十五条 招收资助由流动站、工作站向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及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条 科研活动资助由博士后(青年英才)本人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属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经园区管委会、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七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由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八条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评议,确定资助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公布。
第五章经费拨付及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获准招收资助的单位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博士后(青年英才)进站证明,由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当年11月15日前未能提交进站证明的,资助名额取消。
受资助人因故提前离站或退站,设站单位可将剩余资助经费用于当年自筹经费招收的其他博士后(青年英才);无其他博士后(青年英才)的,设站单位应在受资助人离站、退站一个月内将剩余的资助经费退回市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条 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由市人力社保局与受资助个人及其所在设站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在明确具体项目进度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及各方的责任、义务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经费由支出单位先行垫支,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支出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单位先行垫支的经费数额少于资助经费数额的,按实际单位垫支数额拨付;当年11月15日前未能报送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市人力社保局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博士后工作经费的手续费、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人或单位应按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经审定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经费,如有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资助事项的中止或变更。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核准的经费使用范围安排支出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事项完成后,受资助人或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受科研活动资助完成的项目,在发表有关论文、专著时,均应标注“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力度;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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