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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批准,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区域(以下统称“园区”)设立的,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代招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吸引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英才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是指经批准,在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内单位设立的,具体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或聘用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英才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建设创新实践基地,旨在通过建立首都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协同创新的长效机制,整合首都人才、智力、科技资源,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研发支撑平台;旨在提升科技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构建企业自主创新的促进平台;旨在培养造就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的青年英才,构建青年人才快速成长和有效发挥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 创新实践基地的建设工作以服务科学发展、推进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人才培养使用为目的,遵循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依托项目、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是本市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工作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区县成立本区县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管委会及区县财政、科技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区县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工作的宏观管理、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协调小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区县人力社保局,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在园区管委会。
第七条 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区县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符合本区县特点的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本区县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立申报事宜。
第八条 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负责本园区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园区内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开展增设创新实践基地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园区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应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二)能组织园区内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研究项目;
(三)能为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用合作提供科技、人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建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含兼职),研发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过往有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三)能结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潜力的项目,且已初步具有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招收意向;
(四)已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就项目研发、人才培养等达成合作意向;
(五)能为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建有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单位,或申报的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为国家或北京市重大项目的,可优先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
第十三条 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由拟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会同园区内三家以上拟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经综合评议,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立单位以项目为依托提出申请,经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及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经综合评议,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批准。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未提出新的项目的,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资格自动取消,拟再次开展创新实践基地工作时,需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根据其来源不同,分为代招博士后和青年英才。
代招博士后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由流动站代招,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从事博士后项目研发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青年英才是指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以项目为依托,经聘用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兼职或全职从事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委托流动站代招博士后,需由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招收青年英才,需经园区及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
第十七条 代招博士后的在站工作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青年英才的在站工作时间根据项目的需要决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主动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就项目研发、人才培养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开展创新实践基地工作过程中,应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九条 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应签订协议,就完成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代招博士后原则上纳入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待遇。
青年英才兼职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工作的,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应与其签订兼职工作协议。青年英才全职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工作的,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应基于所从事项目,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纳入设站单位劳动人事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非京籍青年英才全职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工作,由设站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享受持证人员相关待遇;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结束后,如正式留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工作,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可由设站单位为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在已建立合作关系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聘请一名导师,并在本单位指定至少一名导师,共同负责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负责提供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研究经费。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纳入本市专家与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资助范围。各区县及园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区县或园区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经费投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报送《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总结报告》,说明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其理论意义、经济和社会效益如何等,由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作为评选优秀博士后(青年英才)和优秀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对创新实践基地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业绩突出的创新实践基地和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进行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
被撤销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被撤销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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